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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济诉盖伯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济公司

被告盖伯利化工公司

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纯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鉴定人员郑某先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装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泰谷路X号C楼X层的室内装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金额x元。原告于2009年1月9日依约完工,但被告不让原告将定作好的橱柜安装,产生橱柜仓储费4200元。2009年2月6日,被告提出在施工地点增加项目,实验室水电工程、窗帘等,让原告做完后一并结算。原告在2009年2月22日将增加的工程做完。但被告不让原告将定作好的窗帘安装,产生仓储费45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8万元,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元,橱柜仓储费4200元,窗帘仓储费450元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已经支付8万元,已付清全部装修款。被告认为系争工程造价为合同约定价x元。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原告没有履行完毕,无法确认原告实际施工增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装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泰谷路X号C楼X层的室内装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金额x元。2009年2月11日,被告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尽快进行实验室水电工程,窗帘、橱柜工程也可同时进行,具体费用到后面再一起作加减清算。2009年2月12日,2008年12月29日,原告就系争工程向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百佳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百佳橱柜)定制了橱柜,原告支付了橱柜款,但一直未予安装。百佳橱柜与原告达成协议,以每月350元的价格将橱柜存放在百佳橱柜处,原告现已支付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的橱柜仓储费4200元。2009年1月8日,原告又就系争工程向曹波定制窗帘。2009年1月15日曹波做好窗帘,但原告称因业主要求推迟的原因而一直未予安装。之后原告与曹波达成协议,原告支付曹波窗帘款1200元,并保管该窗帘,原告自2009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曹波窗帘保管费50元。原告已支付曹波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的窗帘保管费450元。2009年3月26日,被告发函给原告,称会在4月与原告联系确认后续进程。2009年10月30日,被告发函给原告,称以目前进度作为结点与原告进行结算,不再做任何修补,不提供任何保修服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并要求原告确认。被告至今共支付原告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为x.99元,定制未安装的橱柜造价为6498元,窗帘造价为118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装潢承包协议、仓储费证明、收条、电子邮件、付款凭证及审价报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双方争议在于以下几点:

一、工程造价。双方合同约定的造价为x元,该价格系原告编制的工程预算x.75元经优惠形成,且合同也未约定该造价系闭口造价,故合同为开口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造价。鉴定结论造价为x.99元其中合同内约定的装潢工程造价为x.99元(不含税),合同外增项工程造价为x元(含税),未安装部分的造价为7686元(含税),故原告实际完成的合同内约定的装潢工程含税造价为x.31元,总工程含税造价为111,629.31元。

二、橱柜仓储费及窗帘仓储费的承担。该项损失实质是原告的停、窝工损失。但原告有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的责任,在被告未明确安装时间的前提下,原告直接委托橱柜、窗帘的承揽人保管并支付仓储费,并未尽到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该两项损失以1000元计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1,629.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橱柜、窗帘仓储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由原告承担111.50元,被告承担308元。审价费3,508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纯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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