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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钰仕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钰仕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钰仕兴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钰仕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仕兴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钰仕兴公司诉称:原告钰仕兴公司为被告中铁北京分公司在常营居住区一期X号、X号、X号楼的工程提供商砼。2009年7月2日,经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因被告中铁北京分公司未依约按期还款,原告钰仕兴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钰仕兴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中铁北京分公司诉至本院,应以确定的主体合法存在为前提。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钰仕兴公司主动认可其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申请予以裁定驳回起诉。中铁北京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钰仕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郝文婷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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