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何某,男。
被告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何某、李某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某、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某明
代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九月一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