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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何某,男。

被告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何某、李某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某、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某明

代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九月一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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