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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罗XX位于某兴市X区XX门面一层(价值16万元的部分),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X位于某兴市X区XX对面新建门面一层(价值16万元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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