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

上诉人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郝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5年9月7日,郝某、王某经单位房管部的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其所有的某单位宿舍六单元三层南门的X号楼房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郝某。合同还约定了楼房及购房款的交付以及电某、有线入网卡、燃气卡等手续的移交;物业、取某、水、电、燃气、卫生、垃圾、有线等费用的担负等条款,王某保证郝某顺利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郝某依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王某将出售的房屋及相关卡、单交给了郝某。郝某实际入住了所购房屋,双方交易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现所购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拒绝办理。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郝某、王某于2005年9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郝某办理某单位宿舍六单元三层南门X号的房屋的过户手续;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王某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将房屋卖给郝某后,我爱人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同意郝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郝某、王某系同事关系。2005年9月7日,郝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王某(甲方)自愿将某单位宿舍六单元三层南门X号(现为X号)卖给郝某(乙方),房屋总价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二、乙方于2005年9月7日向甲方交付全部房款,甲方将钥匙、电某、有线入网单、燃气卡等所需手续物品转交乙方。三、甲方保证房产产权清楚,无抵押、无纠纷,保证乙方顺利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担负,办理过户时公共维修基金同房产一并转给乙方。四、乙方于2005年9月8日交付全部房产款后入住,此前该套房产的物业费、取某费、水、电、燃气、卫生垃圾、有线等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五、双方信守本合同,如遇其它问题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郝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该款经银行划入王某爱人帐户内。购房款到帐后,王某在合同下方注明“已收到房款全额贰拾捌万元整”。王某也将房屋钥匙、电某等交与郝某。2007年10月,该套房屋已可办理过户手续。郝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遭拒。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解决。

另查,2007年11月13日某单位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关于某某购买王某房产(某单位后院宿舍楼六单元X号)一事,领导知道此事,并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此事。目前,该套房屋由郝某占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产权人出卖X号房屋系行使处分权行为,其与郝某签订的关于X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郝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王某也向郝某交付了房屋及相关手续,郝某占用该套房屋至今,对此,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郝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下:一、郝某、王某继续履行于2005年9月7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王某协助郝某办理某单位宿舍六单元三层南门X号(现为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执行。判决后,王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其具体理由是: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第三人柳玉娟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未审结,原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第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第三人柳玉娟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为无效。

郝某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案外第三人柳某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已经生效,双方的买卖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某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某效合同。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芳

代理审判员冀东

代理审判员黄海涛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