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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包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包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绿都盛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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