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石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