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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石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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