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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上诉人任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普通程序后未另行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

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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