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上诉人任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普通程序后未另行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
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