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大包出租车《协议》,并按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用,但被告却不办实事,还在原告与冯连升的纠纷中为冯连升出具假证明,致使中原区人民法院将原告价值x元的财产冻结,并因此使原告无力继续包出租车营运,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证后无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蕾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苗富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