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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大包出租车《协议》,并按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用,但被告却不办实事,还在原告与冯连升的纠纷中为冯连升出具假证明,致使中原区人民法院将原告价值x元的财产冻结,并因此使原告无力继续包出租车营运,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郑州三联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证后无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蕾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苗富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记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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