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诨名“X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地(略)。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06年7月5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8月4日被江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湘江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廖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湘江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