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泉×
上诉人周××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被告东西为邻,我居东,被告居西。两家关系不好,2006年曾经产生过纠纷起诉到法院。此后,被告处处对我进行刁难,把排水道用墙堵死,还在我家西墙和西厢房下堆放砖块石头,故意让雨水浸泡我家的建筑物。更有甚者,被告竟然不准我家的西厢房的雨水向他家院里倾泻,如果雨水流到他院,他就破坏我的房子。被告曾经在我家无人之际用大铁锤将我家房子砸坏。惹不起他,我只好在西厢房后坡修建排水槽,让雨水排入我家院里。但是,这样并不能解决问题,我自己做的排水槽往房里渗水,现在此房的墙面剥落,墙体被浸泡,面目全非,有倒塌的危险,不敢放任何东西,更不敢居住。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被告故意堵住排水道,不许我家厢房上的雨水向西倾泻,使我家的西厢房和西墙在雨季有倒塌的危险。被告已经客观上对我产生了妨害,对被告的妨害应依法给予排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提供排水通道,使我家西墙和西厢房外雨水排放通畅;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被告张××、张泉×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称墙把排水道堵住不符合事实,这段墙几十年前就存在,前几年塌了,我们在原基础上重新修建了,这段墙是我们两家的分界线,这墙必须存在。原告家西厢房地基往西错了,后房山没留滴水,其西厢房以西全是我家院子,所以原告排水从天沟往北排,我们的墙在那边对原告排水无任何影响,原告往西流水直接走我家院子,这是不可能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邻居。原告居东,属坡上,被告居西,与原告相较属坡下。被告所在房屋院落原属张宝×(原、被告一致认可系二被告父亲,被告张××称张宝×共育有四个子女,两个姐姐已去世,张宝×2003年去世)所有。原、被告原本并不为邻,住在原告现址的原为案外人高×,原告与高×于1996年换房后方与被告为邻。高×建有原告目前居住的西厢房,在西厢房房顶后房山修有一向北排水的排水槽。被告宅院有南北两部分组成,南面的部分系房屋,属坡下,与原告并不为邻,后面的部分系花园或休闲之处,属坡上,与原告为邻。原、被告之间有一段宽约0.62米的东界墙,该界墙为被告所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原告家宅基地西至坝根,东西长14.5米。被告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宝×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被告宅院东至坯水。目前,原告家西厢房后墙呈现一定程度的阴湿状态。在西厢房房顶后坡的排水槽约0.195米宽(加上槽边沿,约0.3米宽,俗称天沟),冲刷到房顶的雨水顺该槽被引入原告北房与西厢房之间简易房的房顶上的白色管道后流入原告院落。原告称自己和高×换房之前,被告就不让高×排水,高×称有滴水。被告称原告家西厢房地基往西错了,后房山没留滴水,其西厢房以西全是被告家院子,故排水从天沟往北排。
另查,被告张泉×曾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原告周××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将其私自拆毁的被告家的后院东墙、后墙恢复原状,后被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应允许原告西厢房房顶散落雨水流入被告院落各执一词,产生矛盾。在原告无法证明其西房后存在滴水的情形下,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要看原告方是否必须使用被告方的土地进行排水。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必须使用,理由有四:一是依据原告方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四至所示,原告西房后并没有标出具体的散水,且原告西厢房较其北房位置明显偏西,不排除盖西房时占用自家散水的可能性;结合村委会的证明,原、被告相邻的被告宅院及其建筑也并未占用原告家的宅基地。二是回顾历史,正如原告所述,其在与他人换房前,被告便不允许前房主向被告院落中排水,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被告抗辩的合理性;三是根据现场勘验发现,冲刷到原告西厢房顶的雨水,经排水槽向北流入原告自家院落后向坡下流出,原告家院落又北高南低,雨水流经院落后应该不存在积水的问题;四是原告所称排水槽往房里渗水,导致墙体阴湿和坍塌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及时修缮予以解决,而不应放任不管,单单寻求让被告方提供排水通道。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周××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对方故意堵住排水道,不许我家厢房上的雨水向西倾泻,使我家的西厢房和西墙在雨季有倒塌的危险。对方已经客观上对我产生了妨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张××、张泉×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勘验图及照片、村委会证明、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上诉人主张必须使用被上诉人的土地进行排水,被上诉人予以反对。原审法院结合土地使用证、村委会的证明、现场勘查以及结合历史情况,所作的分析清晰合理,其处理既考虑到了历史,又考虑到现状,其处理完全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谷岳
代理审判员冷玉
代理审判员解学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