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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佘某甲,女,1993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瑶族,初中文化,住(略)。

法定代理人佘某乙,申请执行人之父,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在零陵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与2012年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某已依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岑江明

审判员何恭慎

审判员唐兆常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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