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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钟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某,女,50岁。

被执行人赵某,男,35岁。

本院在执行钟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既无固定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活动财产及合法收入可执行,且被执行人赵某目前尚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治平

审判员廖金顺

审判员白景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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