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
被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路X号凤凰城小区。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婚生子范XX变更由原告抚养。经查:原、被告于2004年9月24日在罗源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子范XX由原告负责抚养、范XX由被告负责抚养。后考虑两个孩子是双胞胎,分开抚养不利成长,原、被告经协商并于2010年7月5日达成调解,变更由被告抚养两个儿子。现因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多次找原告协商。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范XX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范某负责抚养,随父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