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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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2009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姚桥派出所抓获,2009年11月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建军、刘伟、张兰峰(已判刑)预谋后,由陈某甲开车拉着刘建军、刘伟、张兰峰到遂平县X乡X街,发现陈某乙从遂平县阳丰邮政储蓄所取款出来,刘建军遂骑自行车赶到陈某乙前边假装捡到现金,并许诺给陈某乙分些钱,此时刘伟骑自行车追上刘建军、陈某乙二人,谎称自己丢的现金被二人捡到,并让二人掏出兜里的钱让其查看,经确认不是丢的钱后,陈某乙也掏出刚取出的x现金交给刘伟查看,经确认也不是丢的钱后,刘建军将陈某乙的钱拿到手中与自己的钱合到一起,并假装放进一事先准备的编织袋内,接着乘陈某乙不备又将钱藏到自己身上,后被告人陈某甲开车和张兰峰一起接住刘建军逃跑。现赃款已追回退还受骗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建军、刘伟、张兰峰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书证退赃凭据及收条、本院(2009)遂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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