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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58岁。

被告袁某,男,52岁。

被告钟某,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交纳33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王译萱

人民陪审员周晓辉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童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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