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绰号牟x),男,生于X年X月X日,重庆市x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02年8月20日,因敲诈勒索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牟某当庭申请和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伦辉、书记员李灵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牟某谎称其亲家谭宜法是重庆市X镇副书记,要成立建筑公司,有工程做,让李大成和吴忠明找人来承包工程。李大成遂介绍被害人秦凡认识了被告人牟某。嗣后,被告人牟某利用秦凡欲承包工程的心里,在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五次对秦凡实施诈骗,共计骗取10.7万元。具体诈骗作案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20日左右,牟某和秦凡来到重庆市X村牟某家中,因牟某未将其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支付给牟某的母亲秦万兰,秦万兰遂不再愿意帮其照顾孩子,并让牟某自己照顾孩子。牟某遂利用秦凡想承包工程的心理,便对秦凡谎称其要留在家里照顾孩子,不去万州搞工程。秦凡因担心牟某不去万州便承包不了工程,就给了秦万兰2000元。嗣后,牟某和秦凡返回重庆市X区。
2、2010年9月9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在重庆市X区X路民欣招待所内,牟某向秦凡谎称其亲家书记谭宜法要成立建筑公司,有工程承包给秦凡。当天下午,牟某带秦凡等人到重庆市X镇指了几个山头,谎称是其承包的高侧坡工程,要用内部价承包给秦凡,秦凡信以为真。当晚,在该招待所楼下巷道内牟某向秦凡谎称谭宜法因反腐倡廉,主动上缴三四百万后,手头差钱,需2万元钱去打点关系才可以承包到工程。秦凡欲急于某包到工程,遂给牟某2万元钱。
3、嗣后,秦凡按照牟某的要求,召集工人到重庆市X镇牟某所指的“高侧坡工程工地”开工。2010年9月19日左右,重庆市X镇政府因未接到相关文件,遂阻止工人施工。在秦凡向该镇政府缴纳2万元押金后,才被允许继续施工。当日,在重庆市X区X路宏远市场停车场内秦凡的车上,牟某向秦凡谎称重庆来人正在查办其亲家谭宜法,其手头紧得很,等查办人员走后,建筑公司便可以成立,之后可以让秦凡承包工程,以此取得秦凡信任后,骗走秦凡现金3.5万元。
4、2010年9月25日,牟某对秦凡、李大成和吴忠明谎称其亲家谭宜法在重庆市X区太白宾馆打牌,有空与他们谈承包工程的事情。随后牟某便带领三人前往太白宾馆。在宾馆大厅外,牟某向秦凡谎称其亲家谭宜法在宾馆里和市领导打牌,急需2万元钱,让秦凡想办法筹集。秦凡遂找朋友借钱,并让朋友将钱汇到该宾馆附近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闫正辉所持的银行卡内。在该银行内,秦凡分多次共计取出2万元钱,并交给牟某。回到宾馆后,牟某假装上宾馆将钱送给其亲家谭宜法,几分钟之后回到宾馆大厅,牟某对秦凡谎称其已将钱交给了谭宜法。
5、2010年11月10左右的一天,牟某对秦凡谎称其外孙因耍遥控飞机时划伤眼睛在重庆解放军医院住院,其欲前往看望,并给亲家谭宜法送点钱,回来后就能把承包工程的事情办妥,秦凡遂给了牟某3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秦凡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牟某。嗣后,被告人牟某退赔给被害人秦凡1.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牟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某告人牟某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牟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明华
人民陪审员田秀珍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