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与薛某某、北京某建材城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四十七元,由薛某某负担六百一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某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十八元(于某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元,由北京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北京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二○一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