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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乙某诉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某(甲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某。

上诉人甲某、乙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8月,甲某、乙某以丙某在A镇X村X号院为自己所建房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重建。丙某则辩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不是自己的责任,是选址不当造成,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鉴定,房屋质量问题均尚未达到需重新翻建之程度。判决:驳回甲某、乙某要求丙某赔偿拆除重建北京市X村X号院房屋所需的费用十二万元之诉讼请求。

判决后,甲某、乙某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丙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经甲某、乙某夫妻与丙某协商,由丙某为甲某、乙某在北京市X村X号院建房屋16间,其中包括北房5间、西房3间、东房3间、南房3间及北房后羊尾房2间,施工费14500元,建筑材料由甲某、乙某提供,丙某于2003年7月底完工。房屋完工后,因北房墙体出现裂缝,甲某于2004年起诉丙某要求重建房屋,北京市X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对房屋裂缝进行了鉴定,于2004年6月1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檐墙的竖向裂缝等现象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虽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应危险限值,但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应予加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甲某撤回了起诉。

2005年8月,甲某、乙某起诉丙某,要求丙某赔偿重建南房、北房费用,庭审中甲某乙某申请对房屋质量、质量问题原因及房屋是否需要翻建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经勘验,发现南房北侧外墙底部开裂、立柱上部开裂、室内靠北侧地面开裂、南纵墙顶部开裂并向外侧位移,北房北墙中部竖向裂缝,裂缝为内外贯通缝,鉴定结论为:1、南房基础较浅,且由于某屋附近有渗水源,导致该房屋地基部位土体含水率较高,冬季渗入土体的水份产生冻胀,导致该房屋下部墙体墙裙开裂。由于某房屋屋面没有采取认可处理措施,保温性能较差,屋面板在夏季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产生膨胀,导致门柱上部开裂,并使南墙上部开裂,向外侧位移。2、该房屋北屋东西向较长(17M),墙体易产生纵向收缩,而且北墙与内墙间无连接约束,导致该房屋中部收缩应力最大,而且在该处由于某行管线埋设,剔除砖墙约40毫米,导致该部位截面削弱,从而导致该处裂缝的产生,应立即产生措施加固处理。并对该鉴定作出说明,该房屋裂缝目前不影响安全使用,但裂缝宽度过大,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处理,如施工方案得当,可对相关问题进行修复。

诉讼中,经明示,甲某、乙某主张南房及北房无法修复,不申请对房屋修复价格进行鉴定,坚持要求丙某赔偿重建房屋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其主张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丙某为甲某、乙某在北京市X村X号院建房屋16间,施工费14500元,建筑材料由甲某、乙某提供,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丙某所建房屋中出现南房北侧外墙底部开裂、立柱上部开裂、室内靠北侧地面开裂、南纵墙顶部开裂并向外侧位移,北房北墙中部竖向裂缝,裂缝为内外贯通缝等问题,丙某应承担对应责任。经鉴定,房屋质量问题均尚未达到需重新翻建之程度。现甲某、乙某坚持要求丙某赔偿重新翻建北房、南房费用12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四千元,由甲某、乙某负担(已交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九百一十元,均由甲某、乙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沛

审判员张兰珠

审判员薛卉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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