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X路亨源通步行街。
负责人:付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侯某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许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诚财险许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侯某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2011)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此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侯某、张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安诚财险许昌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志强
审判员古绍禹
代理审判员颜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