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某公司与赵某某人身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xx,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法定代理人赵x。

委托代理人赵xxx。

原审被告xx小某。

法定代表人施xx,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xx,x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9月,赵xx法定代理人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7年7月13日14时10分左某,赵xx在学校组织的管乐队排练过程中,受老师指派,和其他几位同学到四楼取物品。当行至三、四楼楼梯拐角处某,xx公司的职员手端盛有浓硫酸的盆子下楼,撞到赵xx的身上,盆内的硫酸将赵xx前胸、左某,双小某等严重烧伤,衣服和手表也遭到毁坏。后赵xx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抢救治疗。此事故使赵xx精神上受到极大损害。xx小某、xx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赵xx医疗费、交某、护理费、营养费、物品损失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损失共计10108.76元,而且还需要继续治疗。故请求xx小某、xx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xx小某辩称,学校规定,教学楼内严禁追跑、打闹,而且学校在每层楼内都有轻声慢步右行的警示。而赵xx在楼内追跑,没有注意到保洁人员,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对赵xx受伤无责任,不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

xx公司辩称,我公司保洁员按照校方指示,从总务处某取盐酸药剂清洁卫生间。当时正是暑假期间,赵xx在学校三层楼梯内和同学疯狂打闹、追跑,撞在正常行走的保洁员身上,药剂洒出,洒到保洁员身上和赵xx身上,我公司保洁员不顾自己伤痛和老师等人将赵xx带到卫生间,用清水进行冲洗,使伤痛减轻。随后及时将其送到北京xx医院治疗。由于某故发生后,校方提前解除承包保洁合同,给我公司名誉和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某、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某、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根据查明事实,xx公司保洁员未用封闭式容器盛装化学物质,并在行走时不注意周边环境,与正常行走的赵xx相撞,液体洒出,导致赵xx烧伤,保洁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故保洁员应承担的责任由xx公司承担。xx小某与xx公司签订的《保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xx公司)承包保洁服务工作,甲方(xx小某)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药剂劳保,由甲方派人专人负责,定期发放劳动保护及药剂,指导乙方保洁员进行药剂消毒。从此约定可以认定xx小某对xx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xx小某在发放药剂时,未注意到保洁员使用酸液体的容器不符合规定,疏忽了监督管理的义务,故xx小某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责,对此事故给赵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xx法定代理人要求xx小某、xx公司承担合理损失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某xx法定代理人主张的护理费3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不能提供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亦不予支持,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赵xx实际伤害后果酌情判定。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赵xx受伤后实施必要的营养,有利于某体健康,营养费数额根据赵xx伤情酌定。遂于2007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交某、物品损失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七千二百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赵xx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xx小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xx的各项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因xx小某未按约定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应对赵xx的身体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xx违反学校规定,存在过错,对自身伤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xx小某对赵xx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公司与赵xx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赵xx法定代理人、xx小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赵xx系xx小某学生。2007年7月13日(暑假期间),赵xx参加学校组织的“金帆管乐团”训练。14时许,赵xx行至教学楼三层楼楼梯拐弯处,适逢xx公司保洁员手端从xx小某总务处某取的酸液体,从四层楼楼梯下至三层楼楼梯拐弯处,与赵xx相撞。由于某装酸液体容器非封闭式,致酸液体溢出。赵xx前躯干、左某、左某下肢表皮烧伤(Ⅱ°)。后赵xx被送至医院治疗,其法定代理人共支付医疗费442.4元、交某199元;此事故还造成赵xx衣物损失303元。目前赵xx双小某、左某乆窝后侧及右膝内侧(跨关节)瘢痕增生。

诉讼中,赵xx法定代理人赵x所在单位a公司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赵x同志,身份证号码:x,自2000年12月15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部门经理职务。其本人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捌拾肆元。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至三十一日因孩子烧伤请事假实发工资壹仟陆佰陆拾叁元柒角肆分。八月一日至十八日因孩子烧伤请事假实发工资壹仟伍佰肆拾肆元玖角,工资为税后工资,现金发放,特此证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公司提供2006年10月6日与xx小某签订的“保洁承包协议”,内容如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承包保洁服务工作,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承包范围:xx小某五层教学楼。第二条保洁标准:乙方保洁员可按甲方要求保洁五层教学楼的玻璃地面、墙某、卫生间、楼道、楼梯、楼梯扶手等,使楼道、楼梯扶手见本色,厕所无异味。第三条药剂劳保,由甲方派人专人负责,定期发放劳动保护及药剂,指导乙方保洁员进行药剂消毒。……第六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年,由2006年10月6日起。

另查,xx小某在事故发生后于9月15日,让赵xx及同学宋xx分别书写材料。宋xx所写材料内容如下:7月13日2点左某,我和赵xx一起去三楼办公室去问点事,问完事,我和赵xx正要回四楼,赵xx在前面,我在后面,赵xx跑到转弯处某保洁工相撞,保洁工手中盆里的液体泼在了赵xx的身上,保洁工说:“妈呀!这可是硫酸!”这时保洁工和赵xx跑到卫生间,保洁工给赵xx冲洗。过了一会儿,苗主任又给赵xx再次冲洗。

赵xx所写材料内容如下:7月13日2点左某,课间休息时间,我和同学宋xx一起去乐团办公室问事,宋xx问完后我们一起回X层的生部教室,我在先,宋在后,当我跑到楼梯减速拐弯,与保洁员相撞,保洁员手中拿着一个绿色盆,里边盛着液体我们相撞后液体泼到了我的身上。保洁员喊着对我说:“这是硫酸呀!”之后立刻带我去卫生间用自来水冲洗,不久苗主任赶到便用大量的自来水对我全身进行再次冲洗。随后老师给换上新的衣服,并开车带我去医院治疗。宋xx及赵xx书写材料时,其监护人未在场,有xx小某四位教师在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洁承包协议、宋xx证词、赵xx书写材料、a公司证明、xx小某学生校内常规要求细则、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xx医院北京创伤烧伤抢救中心病历(烧伤)、休假证明、处某、北京xx医疗科技公司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公司保洁员应意识到其领取的酸性液体,具有腐蚀性,若盛装或使用不当会对人身造成伤害,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使液体洒出,并对赵xx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此保洁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保洁员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赵xx的身体伤害,故xx公司应对其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赔偿赵xx合理的经济损失。xx小某对xx公司的工作未尽到监督、指导职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xx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xx公司亦未举证证实上述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故原审法院确定赵xx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xx公司称xx小某未按合同约定尽到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另行解决。xx公司称赵xx对自身伤害后果存在过错,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xx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xx公司负担(已交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霞

审判员赵懿荣

审判员汤平

二○○八年xx月xx日

书记员李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