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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伙同郏县X镇居民赵某某(男,已死亡)在郏县X村林厂一民房内聚众赌博。在以每注最少100元的赌注“推牌九”赌博过程中,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干警当场查处。当场查扣无人认领的赌资3260元,当日抽头款x元。被告人薛某甲从中抽利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某、高某、薛某乙、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平顶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代收罚款票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薛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甲能积极预缴罚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追缴非法所得1000元(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何新军

审判员蔡某利

审判员王某娜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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