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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8年×月××日作出(2008)×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某诉人高××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高××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宏

代理审判员吴海地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二○○八年×月×日

书记员张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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