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XXX人,住西安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5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