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天顺外加剂厂。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李XX,经理。
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寇X,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54.1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