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刘某乙于2011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按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还须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计26.6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乙、高某在201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甲借款利息及违约金8.6万元,余下本金18万元限在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29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共计716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