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被告:韩某,男,出生年月日及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