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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王某英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王某英之女。

被告人薛某丙,又名坤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郸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自建、张凤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薛某丙及其指定辩护人任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丙因琐事与同行政村X村民王某甲、王某英夫妇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薛某丙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中王某英头部,致王某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薛某丙的供述、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薛某丁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丙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被告人薛某丙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被告人薛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且无辩解;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农村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年事已高,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审明:2001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丙因琐事与郸城县X乡王某庄行政村X村民王某甲、王某英夫妇在该村西南角发生争吵,继而薛某丙与王某甲厮打,薛某丙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中王某英的头部,王某英被砸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英系被钝性器械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郸城县X乡王某庄行政村X村西南角,中心现场在邓庄村民王某先家院门南侧,王某起家院子西侧,地面上有一片x血迹。

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王某英系被钝性器械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3、书证、物证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薛某丙的主体身份。(2)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卷内显示的王某英和王某英系同一人。(3)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抓获被告人薛某丙的经过。(4)公安机关对薛某丙的女儿薛某壬及女婿王某癸的处理情况。(5)辨认笔录:薛某丙对现场提取的砖头进行辨认。(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血迹未提取,无法作DNA鉴定及现场提取的砖头上无可疑斑迹的说明。(7)公安机关出具的薛某丙在逃期间没有被上网通缉及被害人无医疗病历的说明。(8)公安机关出具的薛某丙的妻子王某兰及其儿媳李某英、王某甲的母亲段中兰现无法找到的证明。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1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我和王某英在责任田里浇地,与薛某丙的儿媳妇李某斗(李某英)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场的薛某丙用砖头砸伤王某英的头部,王某英当场被砸晕倒在地上,头上流点血。后把她送到医院,第二天凌晨7点钟左右死亡。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距今七、八年左右了,因为用井浇麦的事,王某甲用坤山(薛某丙)家地里的公用机井浇地了,结斗(李某英)骂谁盘住她家的地了,王某甲不让骂,他俩在地里闹了一架,回到家他两家又打起来了,结斗给大春(王某英)打,坤山和王某甲打,坤山打不过王某甲,被王某甲打倒地上按住,结斗又上去帮她父亲,大春看见结斗上去帮,她挣脱我也上去想帮他丈夫,坤山由于结斗帮忙,从地上起来了,从地上拾起来一块砖头就砸王某甲,王某甲的姐素芝也在跟前,看见坤山用砖要砸王某甲,她一捞,王某甲躲开了,这块砖就砸住大春的头上,大春就倒地上了,后她被送往医院死了。

6、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距今约有十来年了,一天该吃上午饭的时候,坤山(薛某丙)的儿媳妇不知骂啥哩,王某甲两口子不让她骂,坤山从西边往现场跑,两家一碰头,坤山和王某甲就打架,被我和跃进的妻子捞住了,坤山从地上拾一块砖头砸住了大春(王某英)的头,大春挨了一砖后就倒地上了,后被送往医院,到第二天天快亮时死的。

7、证人薛某丁证言证实:有七、八年了,是做上午饭时打的架,因为坤山(薛某丙)家地里有口井,别人用井盘地了,结斗(李某英)骂别人盘地了,王某甲家不让骂就打架了。王某甲把坤山按倒地上正打,坤山起来后从地上拾个砖头去砸王某甲,正好砸住王某甲的媳妇太阳穴上,她倒地上了,后被送往医院。

8、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当时地旱要浇麦,王某甲家和薛某丙家因为争井浇水打架,我不在现场,回来听说薛某丙用砖头砸住了王某甲妻子的头部,没治好死了。

9、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因为浇水,王某甲和坤山打架时,坤山(薛某丙)打不过王某甲,坤山用砖砸王某甲时无意打住了王某甲妻子大春的头上,把她打倒了。

10、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约有八年左右时间了,两家因为给麦地浇水,王某甲和薛某丙的儿媳妇吵罢了,回到村里两家又吵起来了,咋弄的又打起来了,薛某丙打不过王某甲,他挨打了,就拾个砖头去砸王某甲,王某甲的妻子去捞,正好薛某丙误打住了大春(王某英)头上,不是故意砸大春的。

11、证人薛某壬证言证实:出事当天俺母亲说,俺爹薛某丙因浇地给王某甲家生气哩,用砖头砸着王某甲媳妇头上啦,薛某丙跑啦。2009年秋天,薛某丙和俺母亲又到俺家治病,观堂派出所的人把薛某丙从俺家抓去啦。

12、证人王某癸证言证实:大概有七、八年了,我岳父薛某丙及岳母王某兰因为浇麦和王某甲及其妻子王某英发生纠纷并打架,薛某丙将王某英打死了。2009年秋天,薛某丙和俺岳母到俺家治病,观堂派出所的人把薛某丙从俺家抓去啦。

13、被告人薛某丙供述:我儿媳妇李某英和王某甲夫妇在地里因浇地打了起来,我听说后也去了现场,我们对骂起来,骂着骂着,在王某先的大门口前面,我们双方厮打起来,李某英和王某甲的老婆王某英打,我和王某甲打,我打不过王某甲,被王某甲打倒地上三次,我从地上起来后,拾起一块琉璃头砖朝王某甲的头上砸去,王某甲一偏头,砖头落在王某英的头上,后她就栽倒在地上,头冒血了,后被人用架子车拉着瞧病去了,后我听说王某英在当天夜里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证据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丙因琐事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薛某丙辩护人辩护理由,经查,本案属民事纠纷引发,且系互殴过程中所致,被告人薛某丙年事已高,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薛某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薛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医疗费x元,共计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赵平安

审判员周新红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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