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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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

原告董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兵凡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义峰、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胡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胡某。婚后,由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3月,被告因犯罪服刑一年。2009年底,原告生下第二个小孩,被告又因吸毒在隆回县戒毒所强制戒毒一年,原、被告从此分居至今。2011年底,被告又因盗窃犯罪被荷香桥派出所抓获。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使原告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胡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胡某,该两个小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吸食毒品,且涉嫌盗窃犯罪,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09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抚养小孩胡某、胡某至成年并自愿承担该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该两个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在被告胡某服刑期间,小孩胡某、胡某由原告董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董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兵凡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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