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XX村X村,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蒋XX,职住同上,系马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XX村X村,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蒋XX,职住同上,系马某之母。
被执行人马某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XX,住该村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马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抚养费1445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