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施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王XX、施XX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施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