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王XX、施XX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施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XX与被执行人王XX、施XX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施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