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又名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X村民,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委会办公楼XX层XX号、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新城区XX路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03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