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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郑州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朱某某。

被告郑州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郑州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看到被告的招聘广告后到被告处应聘保安,并被正式录用。2010年9月6日,原告正式上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招聘广告中声称的福利待遇中三险一金也一直未曾给原告办理,还以原告喝酒为由扣发原告工资并将原告辞退。原告无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已拖欠原告的工资1000元;2、因自用工之日起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自2010年9月6日到2011年3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工资3028元,总计以上诉讼请求,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共计x元;5、被告为原告办理三金一险。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虽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现未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回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蕾

人民陪审员苗富霞

人民陪审员王兴慧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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