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秦都得力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部水洗技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执行人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9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