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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X与被执行人俞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X区仁厚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陕西省西安市XX银行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俞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段X与被执行人俞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X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0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尤亚琴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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