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市特种电机厂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无职业,住(略)。
孙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的(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孙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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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石峰
审判员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二0一0年四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