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何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德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阳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易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公司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郝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及委托代理人谭勇、上诉人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德智、原审被告岳阳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x元,退给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公司9000元,退给郝某7453元。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