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系郴州市建筑设备租赁行(郴州市鑫源架管租赁行)业主,住(略)。(身份证号为(略))。
被告侯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侯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侯XX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侯XX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