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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米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米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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