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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王某,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站。

负责人:殷某,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王某,上诉人河南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方某交纳6088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524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交纳1052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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