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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云,曾用名唐X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东安县X镇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3月15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4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2010年7月12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青青、人民陪审员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2010年8月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X云与郭X泉等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口施××的夜宵摊吃宵夜。唐X云因当晚女友蒋某不理他,心情不好,酒后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式匕首划伤自已的左手腕,并将刀、手机摔在路上,后跪在地上,郭X泉、施××等人将唐X云扶起来,唐X云又独自朝对面走去,遇见路过此地的永州市恒康药店职工许××。唐X云无故辱骂许××,与许××发生扭打。正在吃夜宵的郭X泉等人见状跑过去帮忙,从“黑旋风网吧”上网出来的唐X达(与唐X云等人熟悉)见状亦随郭X泉一起去帮忙。郭X泉持砍刀朝许××的头、背部连砍三刀,许××负痛逃跑,唐X云追上去将许××踢倒在地,唐X达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倒在地上的许××右大腿连刺数刀。许××因被刺破右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X云家属赔偿被害人许××家属经济损失三万元。该院以被告人唐X云犯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X云系从犯,且系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X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X云与郭X泉(已判刑)等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口施××的夜宵摊上吃宵夜。唐X云因当晚女友蒋某不理他,心情不好,酒后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式匕首划伤自已的左手腕,并将刀、手机摔在路上,后跪在地上,郭X泉、施××等人将唐X云扶起来,唐X云又独自往公路对面走去,途中遇见永州市恒康药店职工许××,唐X云无端对许××骂脏话,许××未理睬,唐X云继续谩骂,许××与唐X云扭打在一起。正在吃夜宵的郭X泉与唐X辉见状跑过去帮忙(唐X辉走到路中间退了回去),从“黑旋风”网吧上网出来的唐X达(与唐X云等人熟悉,已判刑)见状亦随郭X泉一起上前去帮唐X云的忙,郭X泉持砍刀朝许××的头、背部连砍三刀,许××负痛逃跑,唐X云追上去将许××踢倒在地,唐X达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匕首朝倒在地上的许××右大腿连刺数刀。尔后,唐X达、郭X泉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许××因被刺破右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因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单刃匕首类),刺破右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X云外逃,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许××家属经济损失三万元。

另查,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唐X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1、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许××的死因;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消防中队大门对面的凤凰路人行道上,地上有三处大面积血迹的事实;3、证人施××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0时许,有几个人来到其夜宵摊上吃夜宵,后唐X云来烤牛肉串,还买来劲酒,要其陪他喝酒,唐X云喝了二、三瓶,其问唐为何喝那么多酒,唐说心情不好,唐喝酒后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出来划伤自己的左手腕,还将刀和手机丢到马路上,后唐倒在路上,其与郭X泉将唐扶起来,唐往马路对面跑去,过了二分钟,其听见喊“打”的声音,在其夜宵摊上吃夜宵的三、四个人去打一人(许××)的事实;4、证人屈××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1时许,有几个人在其夜宵摊上吃夜宵,喝了酒,后见在湖塘路口有三人对一个倒在地上的人(许××)进行殴打的事实;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1时许,其在店内烧电焊时,见有人打架,三个人冲过去,被打的人往加油站方向跑,跑了三、四十米远时被打倒在地,见追的那几个人持械打许××,后警车来了,才知道许××被那三个人打死的事实;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0时10分,其与刘××、许××等人在湘器公司对面吃夜宵后走到湖塘路口时,许××一人往湖塘西路回家,走了几十米时,见几个人冲过去打架,其觉得是在打许××,便打电话给许××,许××在电话中说他被人打了,还被人砍了几刀,其到现场见许××全身是血等事实;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0时许,其与同事许××、陈×、陈××等人在湘器公司对面的夜宵摊上吃夜宵后回家,走到消防中队门口时,许××一人往消防中队对面的一条路回家时,突然从旁边夜宵摊冲出几个持刀的人追砍许××,陈×说要去看,其与陈××不准,陈×便打电话给许××,许××在电话中说他被人砍伤,后到现场见许××头部流血,“120”急救车来后,医生说许××已死亡的事实;8、证人陈×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唐X云、唐X达、郭X泉等人在凤凰园夜宵摊上吃夜宵,唐X云喝酒后,在路上走,有一年青人(许××)看了唐X云一眼,唐X云与许××打起来了,唐X达、郭X泉见状去帮忙,唐X达持刀将许××刺死的事实;9、同案人唐X达的供述,2006年2月11日晚上,其与“小雪”吃夜宵后到“黑旋风”网吧上网至当晚11时许离开网吧,走到“黑旋风”网吧门口的路上时,看见唐X云和一个人(许××)打架,还看见郭X泉往打架的地方跑,其与郭X泉上前帮忙,许××往凤凰园城标方向跑,后许××倒在地上,其上去从身上抽出刀朝许××的右大腿根部刺了二、三下,刺完后,其与唐X云、郭X泉逃离现场等事实;10、同案人郭X泉的供述,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1时许,其与唐X云等人吃夜宵,唐X云喝酒后用刀将自己的手划伤,将刀、手机丢在路上,还跪在地上,其与夜宵摊老板将唐X云扶起来,唐X云便住公路对面走去,这时有一个人(许××)往“黑旋风”网吧方向走,唐X云骂许××,许××未理睬,唐X云便上前打许××,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其与唐X达见后上去帮忙,其从身上拿出砍刀朝许××的头、肩部砍了数刀,许××跑走,被唐X云踢倒在地上,唐X达冲上去持折叠式刀朝许××身上刺了数刀的事实;1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砍刀一把的事实;1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唐X云犯罪时已成年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X云于2010年4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14、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唐X云亲属与被害人许××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父母三万元经济损失,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唐X云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唐X云;15、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永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2月11日晚上11时同案犯唐X达、郭X泉与被告人唐X云故意伤害被害人许××致死的事实;16、被告人唐X云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云酒后无端对被害人许××谩骂引起纠纷的发生,在许××被郭X泉砍伤后逃跑时,又故意踢倒许××,致使唐X达追上持刀将许××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X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X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云亲属与被害人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三万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唐X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具有法定、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X云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一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权政

审判员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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