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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石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8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羁押,同年5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乙刑满释放后来到石柱县X镇,同年5月初,黄某乙伙同马攀(在逃)在石柱县X镇盗窃作案,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5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马攀来到石柱县X镇万寿大道太阳牌摩托车专卖店楼上,将谭某某停放在楼道厕所内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盗走。

201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马攀来到石柱县X街心花园旁边的花园宾馆楼上,将梁某停放在巷道的捷安特变速自行车一辆和张某某的新澳美山地自行车一辆盗走。

2010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马攀来到石柱县X镇桥头场工程质量检测站旁边的小区,将田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渝x长安货车驾驶室内的汽车行驶证盗走。

201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来到石柱县X镇桥头场居民李某某家门前,将晾晒在门前阳台的一件衣服盗走。

经鉴定,被盗三辆自行车价值108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梁某、谭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购车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犯罪所得赃物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8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秀峰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左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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