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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石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被聘任为石柱县X镇人民政府安监办协管员,负责代表冷水镇安监办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200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乙与张勇(已判刑)到辖区内马皇沟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只在煤矿地面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下到煤矿作业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因而末能发现矿井内X号上山眼与X号上山眼第七横煤层掘进工作面存在无任何机械通风设备、瓦斯探头安装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次日,造成煤矿工人陈德奎、陈德权、温和禄、邓高才在该矿X号上山眼第七横煤层掘进工作面作业时发生瓦斯窒息事故,致四人当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证人马××、马××、杨××、沈××、朱××、张××、邹××、张××、陈××、谭××等人的证言,招聘证明、石柱县政府关于聘请乡镇安全协管员的通知、实施意见、调查材料、考勤表、检查记录,同案关系人张勇的供述,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身为安全协管员,在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从而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乙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能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本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对被告人黄某乙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全和

人民陪审员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冉毅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左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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