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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任晓,上诉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某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案受理费649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谷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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