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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孟B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汉族,55岁,住(略)。

被告孟B。

原告吴某诉被告孟B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24日被告孟B的大儿子孟群伟的孩子办满月酒席,请原告的丈夫孟AA到被告家中帮忙,下午酒席结束后,被告孟B及大儿子孟BB一块强求原告丈夫驾驶机动三轮车送被告亲戚,在返回漯河至李集的公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丈夫死亡。双方就原告丈夫孟AA死亡一事,经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协调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x元,被告给付了3000元后,下欠的x元约定2006年11月30日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履行协议给付欠款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B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被告孟B家为其孙子举办酒席,原告吴某的丈夫孟AA骑着摩托三轮车为被告孟B家送客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就孟AA死亡问题原告吴某和被告孟B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孟B同意赔付吴某现金贰万元(殡葬孟凡建期间孟B已预付叁仟元)下欠壹万柒仟元整。二、经双方同意,孟B三年内还清壹万柒仟元整(2003年11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三、经孟B同意,三年内如还不清,愿将自己前院房作抵押。该协议上有孟B和吴某的签名,该协议上还有监证人魏X(时任该村支部书记)、孟Y、何Z的签字和监证机关W村村民委员会加盖的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和被告孟B,因吴某丈夫孟AA为孟B家送客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双方达成协议,由孟B赔付吴某贰万元(已预付叁仟元),下欠壹万柒仟元整,孟B三年内还清壹万柒仟元整(2003年11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吴某依据该协议向被告孟B要求支付下欠的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B未到庭,视为对原告吴某提供有效证据的认可。对原告吴某要求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x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元,由被告孟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刘晓

审判员叶亚奇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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