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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明招摇撞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12月26日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明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衍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邓某化名“X”,冒充天水市公安局民警,以急需现金看病及办理户口等为名骗得被害人谢某、翟某、孙朝莉的现金共计2800元,后归还孙朝莉400元,其余挥霍。破案后扣押作案工具警察制服、警帽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翟某和孙朝莉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辩认及提取笔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邓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查获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警察制服、警帽等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甄瑾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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