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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城中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其并没有作出威胁和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及法院在处理程序上违法。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法院执行公务时拒绝协助配合、并妨碍执行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扣押,致使查封的财产流失,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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