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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任某乙、潘某、姚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9年10月28日出某。

辩护人王某,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71年8月18日出某。

辩护人周某,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某。

被告人任某乙,男,1968年3月19日出某。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潘某、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X、高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品出某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高XX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耿丙江、张XX,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周某、被告人姚某、被告人任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8日16时许,张XX在搬家时和任XX因矛盾发生口角遂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XX妻子张XX打电话给被告人任某甲称任XX和自己被邻居打了,让任某甲过去一趟。后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乙、潘某、姚某到洛阳市X区X号楼X单元楼下后,在公安民警出某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张XX一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X和高XX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高X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潘某、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其辩解,当时打了张X,但没打高XX。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某甲系初犯,偶犯,其在亲属被打后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本案系邻里纠纷恶化升级而引发的犯罪,希望法庭予以考虑,任某甲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从而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潘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愿意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辩解,案发当天其参与了,其被人拉住了,没打住人。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乙自愿认罪,但辩解,案发当天,其参与了,但没有动手打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16时许,张XX在搬家时和任XX因矛盾发生口角遂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XX妻子张XX打电话给被告人任某甲称任某华和自己被邻居打了,让任某甲过去一趟。后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乙、潘某、姚某到洛阳市X区X号楼X单元楼下后,在公安民警出某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张XX一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X和高XX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高X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高XX一方与四被告人亲属一方自愿达成和解,四被告人亲属一方一次性赔偿张X、高XX共计人民币156000元,该款已实际履行完毕。张X、高XX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本院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16时左右,任某甲接到其嫂子张XX的电话称其大哥任XX被打了,任某甲遂叫上潘某、姚某、任某乙来到涧西区X区,见到了出某警察,警察称正在处理,任某甲称下楼将带的人叫到楼上。任某甲下楼后,见到其哥任XX的邻居骂着他,还踢着他,然后任某甲就还手打了邻居的儿子二、三下。任某甲带的人去劝架,警察叫他们不要动手,后任某甲与对方被人拉开。

2、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15时30分左右,任某乙接到弟弟任某甲的电话称任XX和嫂子张XX在家挨打了,让任某乙回去看看。于是任某乙开车接上任某甲和任某甲的两个同事去了任XX家里。在二楼半见到任XX和几个民警在说话,任XX见到任某乙后称有几个人打了自己和张XX,并向任某乙指出某下打他俩的几个人,此时张XX也从楼上下来遇到任某乙等人,任某乙看到张XX脸上和头部都有明显的外伤。民警让任某乙等人先上楼回家等着,任某乙和任XX、张XX上楼,刚进家门就听到楼下有打骂声,任某乙先下去看到其弟任某甲和一个青年男子在地上躺着撕扯,还有一个年纪大的女人在任某甲身上压着,还有一个年纪大点的男子也在拉扯,于是任某乙就上去拉那个年纪大点的男的,不让他打任某甲,此时任某乙被身后的民警拉开,与任某甲撕扯的人也被民警们拉开。

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16时左右,潘某正在厂里干活,同事任某甲让潘某跟着出某办点事,潘某就和厂里的任某甲、任某乙、姚某一块开车到同乐小区门口,四人走到第三栋楼下时,楼下有很多人,警察也在。潘某等人就跟着任某甲上楼,在二楼碰见任某甲的哥哥任XX,任XX指着楼下一个人称他打你们嫂子了。任某甲当时听后很激动,指着下面的人就骂,然后就准备下去,被当时在场的警察拦住,警察称事情正在处理中,让任XX叫上张XX一块下去处理事情。任某甲先下楼,潘某和任某乙也跟着下楼,下楼后看见任某甲跟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相互对打,潘某跑过去踢了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一脚,由于当时没站好,潘某自己也摔倒。这时警察上来拉着潘某不让动,潘某站起来后看见任某甲和那个戴眼镜的男的抱着摔在地上,于是潘某就上去掰戴眼镜男子的手,想把他们拉开,边上的警察又对潘某称不要动,潘某就松开手站在边上,这时候任某甲和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也都松开不打站起来。

4、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16时左右,姚某正在公司干活,经理任某甲叫姚某和潘某出某一趟,到龙鳞路口见到任某甲的二哥任某乙开车过来。几人上车后,任某甲对任某乙说“大哥在家被打了”。四人来到同乐小区,见到有警车,在二楼半见到了警察和任某甲的大哥任XX,任XX指着楼下他的邻居对任某甲称就是他们打的你嫂子,任某甲和任XX的邻居骂了起来,任XX的邻居夫妻俩就上来楼上,姚某拍了年纪大的女人一下称别吵了,有啥吵得,警察也告诉他们不要动手,后姚某和任XX的邻居就下了楼,姚某与邻居儿子发生争吵,任某甲下来,直接扑上去跟邻居儿子厮打,姚某也冲上去与对方撕拽,几个街坊邻居拉姚某,姚某就伸脚去踹邻居老头和老婆的儿子。任某甲和邻居的老婆和儿子倒在一起,民警来后将他们带回派出某。

5、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张X与父母正在搬家,突然三楼任XX家的门打开了,任XX对张X一家大声辱骂,张X和家人听不过去就对骂,在对骂的过程中任XX突然上前动手打张某父母,张X跑上前就抱着任XX进行阻止。在双方对打的过程中,张某父亲拨打了110,物业的人过来拉架,随后110民警也来了。双方看到民警来了就停止了对打。在民警协调过程中,任XX的妻子给任XX的弟弟打电话让过来。张X与家人继续搬家,任XX上前阻止对张X一家说威胁恐吓的话语,并站在三楼的楼梯口处不让张X一家上楼,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任XX的弟弟就带了几个人过来,任某华站在三楼和二楼交接处的平台上,冲着窗口对其弟指着张X称就是他,任XX的弟弟怒气冲冲指着张X称你死定了。任XX的弟弟就上楼,张某父母也跟着上楼,后张X听见其母亲大叫一声说“你为什么打我们。”,被民警拉开后,张X一家就在楼下等着民警协调,这时突然有一男子手里拿着半块砖头冲向张X,张X父亲看到了就扑了过去,那个男子趁张X不注意,用脚踹张某胸口,把张X踹倒在地,此时另外三个人也跑了过来,围着张X拳打脚踢,民警就上前去拉架,因对方人多没拉开,物业的人过来帮忙拉,才最终拉开。张X感觉胸口剧痛,嗓子说不出某来,头部的太阳穴和后脑勺部位非常疼痛。

6、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18日下午大概4点钟,高XX和爱人张XX、儿子张X还有两个民工正从楼上往楼下搬东西,从三楼过的时候,任XX踢开家门就开始用手打高XX的爱人,嘴里还不停的骂着,任XX的妻子手里拿个鞋朝高XX爱人头上打,高XX和张X就上去抱着任XX不让打,高XX的爱人就把任XX的妻子推到他们家屋里,高XX挡着门不让任XX的妻子出某,任XX的妻子不停的朝高XX身上又拧又咬。此时,高XX的爱人赶紧跑到楼下喊“任XX打人了”,并打了110。警察来后欲将他们到派出某处理,任XX不肯去和警察吵起来了,高XX与家人就下了楼,下楼的时候,碰到任XX弟弟带着三个人,其中一个长圆脸的迎面就朝她左胸部打了一拳,高XX赶紧跑下来在楼下路边等着,不知道何时任XX的弟弟下来了,在高XX路对面站了一会,不知从哪儿拿个砖头藏在身后向高XX的儿子张X走去,走到身边就开始朝张某身上砸,其余三个人从楼上冲下来,四个人一起开始对张X拳打脚踢,高XX的爱人上去抢任XX弟弟手里的砖头,张X身上被打好多下,其中有几下砸在了张某胸部,小区里的人和警察上来拉,拉了好一会儿才拉开,后来警察将他们都带到了派出某。

7、证人张XX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1年6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XX一家正在搬家,三楼邻居邻居任XX夫妇打开房门阻止他们搬家,并说3年以前的事没完,接着谩骂,任XX首先动手,先打张XX的儿子胸部一拳,又打张XX左胸一拳,任XX的爱人那一只皮鞋朝张XX和家人头上乱砸,张XX的爱人奋力挡住任XX的爱人,张XX趁机报110,民警赶到后进行劝阻,任XX的爱人又叫来4个小伙子,其中一名男子朝张某左胸口处猛踹一脚,经任XX的指认后,四名男子对张XX家人进行殴打,最后被第二批来的民警制止。

8、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8日15时许,任XX在家听见楼内响声,就开门看怎么回事,看到邻居张XX一家在搬家,二人因以往的过节吵了起来,张X与任XX发生推搡,任XX的妻子就来劝,张XX、张X、任XX、高XX、张XX之间发生撕拽,任XX听见妻子张XX给任XX的兄弟任某甲打电话称你快来,有人在家门口打你哥和我。张XX一家又开始搬家,大约三、五分钟左右110来出某了,民警询问双方情况并双方到派出某说明情况,此时任XX的弟弟任某甲、任某乙还有他们两个同事赶来,纪东一听任XX和其妻子都被打了很生气,要打张XX一家,任XX就和民警劝阻,等任XX穿好衣服下到楼下,听到警察在请求支援,这期间又发生什么事情其不知道。

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张XX在家休息,听到楼道有响声,其爱人任XX就出某看是怎么回事,一会儿听到任XX与他人吵起来,张XX出某看见邻居张XX儿子张X用胳膊勒着任XX的脖子,张XX用手扭着任XX的胳膊,高XX抓着什么部位没看清,张XX赶快上去拉,其与张XX、高XX发生厮打,此时楼道上来人,双方停止厮打,张XX就用手机给其任某甲打电话称“我被人打了,你哥被人掐的动不了了,现在在家,你过来”。张X听见张XX打电话叫人就把勒任XX脖子的胳膊也松了下来,张XX家人就报了警。一会110来了,就让双方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张XX小叔子任某甲、任某乙还有他们二个朋友也来了,民警让都下楼上车,张XX回屋换衣服,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不知道。

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8日16时出某到涧西区X区,到现场后看见潘某在出某民警现场劝阻时,摆脱民警助跑约4到5米距离跳起,起腿将张X一脚踹翻在地,后对张X拳打脚踢,任某乙开始对张X拳打脚踢,姚某在现场摆脱现场劝阻民警对倒在地上的张X、张XX实施拳打脚踢,任某甲拳打脚踢倒在地上的张XX及其爱人高XX。

11、公安机关出某的接出某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南王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提供的部分民事赔偿票据及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某、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潘某、姚某、任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其亲属征得被告人同意,与被害人张X、高XX自愿达成和解,并积极对二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四被告人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任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长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张某利

人民陪审员李某芳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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