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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9日下午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洛阳市X区X路大张某贩门前,将一辆银灰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869元。次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七里河摩托大楼附近一中年男子,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被害人王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强制戒毒所证明、p河派出所证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代审判员何恒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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