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贺某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青峰、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诉称: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于1996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2年,原告生育男孩王XX,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4年初,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已有8年之久。基于被告有过错,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被告于2012年2月9日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签好字后,被告却又将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撕去,导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XX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216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好,没有分居事实,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深圳一个印刷厂打工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9日自愿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11月2日生育男孩王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7月,因被告与第三者关系暧昧,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小孩王XX随被告及被告家人生活。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王某自愿抚养婚生小孩王XX成人,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贺某自愿放弃由被告王某赔偿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贺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丽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